中国政法委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沿革与发展

一、中国政法委制度的产生
  政法委全称是“政治法律委员会”,和新中国同时成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在政务院组织基础上,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来协调政治法律方面的工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当时担任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和副主任彭真,还要负责联系、指导法院和检察署的工作。
  1950年政务院总党支部干事会成立之后,政治法律委员会也设置了分党组,政法工作的重要决策开始通过党组以党内方式向下传达。为了进一步做好政治法律的协调工作,此后在地方上,也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开设了联系各基层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政法联合办公室,实践“党管政法”的原则。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撤销政务院,成立国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也随着政务院撤销而消失。之前承担的职责改由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来协助处理,例如内务、司法方面的事务,因此国务院第一办公室也被称为“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1955年开始的肃反工作,使得成立一个由党中央直属,来协调政法部门的党内机构变得迫在眉睫。因此在1956年,由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处批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正式设立。195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组,政法小组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以便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由罗瑞卿担任组长。在文革爆发之前,政府小组一直作为党的工作机构,协助中央处理内务、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1963年,中共中央在国务院设立内务办公室取代政法办公室,内务部办公室接受接受政法小组的领导。但随着文革的来临,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被迫中断,形成司法机关名存实亡,公安机关一家独大的局面。传统的公检法三家互相制衡的局面被打破。1972年,担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谢富治去世,中央政法委小组也随之消失。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法委,经历了多次建立、撤销、改制、重建的变化,性质从政务院的工作部门过渡到党的工作部门,组织方式则是从委员会过渡到小组,逐步实现“党管政法”的目的。
二、中国政法委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文革结束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非常重视民主与法制工作,于1978年决定恢复成立中央政法小组,由纪登奎担任组长,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恢复设置了党委“政法口”。1980年1月24日,党中央发出通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小组,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同年3月决定由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掌管政法工作。各地纷纷响应,成立政法委员会,并且根据中央精神开始了严打工作。
  1982年,党中央正式宣布,将政法委定位为党委的工作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讨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等内容。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要求党政分开,因此中央决定以“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替代“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职能是协调和指导政法工作。
从文革到八十年代末,政法委也经过几次改制,主要工作就是重建被文革耽误的法制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杰出贡献。
  1989年的政治风波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稳定的担忧,因此1990年,中共中央又撤销“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恢复设置“中央政法委员会”。
  1991年,中共中央又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又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与政法委合署办公。1995年,中共中央明确将政法委定位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此后,政法委发展为纵向上包括中央、省、市、县四级,横向上统筹指导公、检、法、国安、武警等部门工作的党内重要机构。
进入21世纪后,政法委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很多弊端,首先是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的局面逐渐被政法委统领下的政治协作替代,特别是政法委书记由公安厅或者公安局领导兼任,或者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长公安局长,使得政法委和政法委书记的权利难以得到遏制,导致冤假错案频发,政法委书记腐败的事也常有发生。从而引发学术界和公众对政法委体制的质疑。针对这种现象,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
  首先,重构各级政法委书记权责关系,2012年之后,各级政法委书记不再由同级公安厅长兼任,公安厅长也退出地方党组常委序列,各级政法委书记逐渐不再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使政法委书记的政治地位回归常态。
  其次,是进行机构整合,中共中央于2018年3月发出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再次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维稳工作由中央政法委承担,同时也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公安部。
  第三,是用制度来规范政法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的政法工作做出全面规定,规定了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了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也明确了政法工作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遵循的原则。终于完成了建国七十年来,“党管政法”思想在执政过程中相对完善的政法委制度。
 
三、中国政法委在国家治理中的发展方向
  中国政法委制度伴随新中国成长,不同时期的政法委,尽管机构名称不同,但工作目标一致,就是以“党管政法”为核心。在建国初期,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面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在敌我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捍卫了新中国的国家主权;
  在文革中,由于政法委的功能机制被破坏,导致十年内乱,对国家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文革结束后,第二代领导人重新重视政法委的功能,利用政法委来对十年内乱进行拨乱反正。进入九十年代,政法委的工作内容转为社会综合治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尽管政法委工作有成绩,也有弊端,但党中央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中国政法委在国家治理中,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是针对政法委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权力膨胀,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对政法委制度进行改革。平衡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及集中统一领导带来的权利失衡风险,就要完善政法委制度,更要考虑到现实所面对的问题。平衡权利失衡风险,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现行政法委制度进行制约和监督。
  第二是政法委制度的工作目标,在过去的七十年里,政法委经历了在敌我矛盾中捍卫主权,在十年动乱后拨乱反正,在和平年代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性质的工作经历。在未来发展中,还要针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来改善工作内容,确保社会稳定。
   从政法委制度在建国七十多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不同时代的政法委,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并不同相同。在未来发展中,政法委制度也会针对新的社会问题,来确定新的职能。   (作者:鲁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张玲  )

参考文献
[1]夏新华,谢时研.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的理论、历史和实践逻辑[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3(01):87-94.
[2]朱政.论基层政法委的职责、定位与制度功能[J].江海学刊,2022(06):169-177.
[3]曾林妙,陈科霖.中国国家治理中的政法委制度:沿革、论争与走向[J].领导科学论坛,2020(07):5-1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