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后收情夫2.5万被判敲诈勒索再审开庭,辩护人称情夫主动提出“补偿”而非“索要

“男子捉奸后收情夫2.5万元补偿被判刑”,1月16日上午,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再审。当事男子路某的父亲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他首次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儿子辩护。
 
>>>捉奸现场情夫提出“补偿”
 
“不要打,让她先走,有什么事情和我说”
 
2021年3月28日,妻子要送孩子去辅导班,路某发现妻子打扮了很长时间,感觉不太对劲,跟踪发现妻子在酒店客房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
男子“捉奸”后收情夫2.5万被判敲诈勒索再审开庭,辩护人称情夫主动提出“补偿”而非“索要
 
案发酒店客房 受访者供图
路某“捉奸在床”,气不打一处来——“孩子在楼上上辅导班,你在这干这种破事!”路某打开手机拍摄,气愤至极随手打了情夫肩膀一拳,踹了妻子一脚。
 
情夫自知理亏说:“不要打,让她先走,有什么事情和我说。”随后,路某的妻子才穿上衣服离开。
 
路某称房内只剩两个男人时,情夫承认与他的妻子有染。情夫提出要“补偿”他,后分三次转账2.5万元。
 
>>>丈夫被判“敲诈勒索”
 
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维权行为
 
2021年5月,事发一个多月后,正与妻子打离婚官司的路某突然得知,情夫以被“敲诈勒索”报警。他认为,情夫此举是受妻子怂恿,目的是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2021年11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2年3月,淄博中院驳回上诉,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提起再审申诉,2022年12月,淄博中院予以驳回。2023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男子“捉奸”后收情夫2.5万被判敲诈勒索再审开庭,辩护人称情夫主动提出“补偿”而非“索要
受访者供图
>>>一家人对指控想不明白
 
父亲为儿辩护,情夫是“补偿而非索要”
 
2024年1月上旬,路某的父亲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山东省高院指令淄博中院再审,经延期后,我们接到淄博中院通知,决定1月16日上午9点,在淄博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再审。”
 
此次开庭再审,路某的父亲首次作为辩护人出庭。“这次是由王艳涛律师和我一起辩护,我是以家属身份辩护。我孩子认为他无罪,要不在羁押期间,法院想开庭后变更措施放人,检察院表示认罪可以,不认罪不可以,所以又过了3个月才判决。”
 
路某的父亲表示:“本案虽然经历了两审,但当时公诉方对本案的综合判断有误,主要表现在未发现情夫表达‘补偿’意思的核心点,或者有意规避此核心点,而指控为‘索要’,把情夫表达‘补偿’涉及的钱财,认定为我儿子‘索要’。”
 
路某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作为婚姻当事人捉奸属正当行为,是对方“你别难为她了,我补偿你”提出“补偿”,“怎么就从一进门(进入酒店客房)的全部行为都成了犯罪呢?我孩子想不明白,我们老两口也想不通。”
 
>>>案子不纠正没心思重新生活
 
送外卖一天跑40单,离婚后不想再婚成家
 
此前,妻子没有工作,路某一个人挣钱养家,他完全想不到妻子会背叛。
 
“案子对人伤害太大了。”路某的父亲坦言,此案对儿子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2021年12月,儿子和儿媳离婚,孙女归男方,但儿子始终难以释怀。
 
路某的父亲表示,儿子离婚后至今未再娶,如果案子不彻底纠正,儿子就没有心思重新生活。
 
“我儿子今年33岁,孙女7岁。孙女周五下午她(前妻)从学校接过去,周六在她那待一天。”
 
“司法结果对他伤害很大,现在跑外卖,想换个平台跑,因为案底人家不要。孩子现在和以前相比就像换了一个人,再婚的事他说不想成家了,先一个人过着再说吧。他还在跑单,这个工作不敢丢了。”
 
路某如今早出晚归送买卖,一天要跑40单左右,一个月有八九千元收入,抚养女儿没问题,前妻每月付800元抚养费。
 
对于16日淄博中院的再审开庭,路某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一直不断申诉,他希望能彻底还他一个公道。
 
>>>情夫出具谅解书请求不予追责
 
“当时害怕被打想给点补偿没想他要那么多”
 
此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电话联系上与路某妻子有染的这名当事男子。
 
“你是哪里?”这名男子谨慎询问记者的身份,记者询问他是否是在威逼之下给付路某2.5万元,他快速挂断了电话。记者二次拨通他的电话,询问当初为何会报案,他答复称:“这个我不详细跟你说,有些东西我不想跟你去谈论。”随即再次挂断了电话,再未接听。
 
记者获得的相关判决书显示,案发时这名男子承认说过:“你就别难为她(路某妻子)了,我和你解决这件事。”
 
这名男子作证陈述称:“我当时一是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二是想给他一点补偿,但是没想他要那么多。”
 
该男子还承认,2021年5月12日,路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我已经对他的行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适用缓刑或不予追究刑责。”
 
>>>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妻子婚外情谁是受害者?情夫破坏别人家庭不受惩罚?
 
再审辩护人王艳涛受访指出,刑罚法定,要求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事实中的行为存在危害或者不当,就简单地陷人入罪,而是要求有关的行为必须该当于刑法有关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即使路某存在获取情夫的2.5万元,但事出有因。“赔偿”的数额都是在情夫提出不要为难路妻,让她先走,情夫主动提出“补偿”后,路某才最终得到2.5万元,这也是在你来我往的基础上最终的协商结果。
 
路某是想弥补孩子,花在女儿身上。当情夫提出回家没有路费,路某当即给他留下100元,也更加能够证明路某没有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意图。
 
王艳涛律师表示,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从案发到刑罚执行完毕,再次说明路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因妻子婚外情而离婚,失去完整的家庭,又要单独抚养孩子,更要挣钱养家糊口。
 
王艳涛指出,跟别人的老婆有染,法律上的确不支持赔偿,但是社会生活支持赔偿,对于这种有丧风俗,不道德还不赔偿的行为,如果对路某判刑,那法律保护了谁呢?
 
情夫在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却没有受到惩罚,而路某在家庭孩子利益被侵害的同时,却要被判刑,这样的判决符合公平正义吗?

分享到: